某人二次置业,与某房地产开发商于2020年2月15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定金20万元,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每平方米8000元,王某2020年于5月15日前支付首付,为房款总额的60%,其余采取银行抵押贷款的方式付款,于2020年6月15日前付清。开发商于2021年8月15日以前交房。如果开发商隐瞒没有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就擅自进行销售,此合同是否有效? 双方定金的约定是否合法?如果交房时正逢楼市价格调整,王某能否以收房时质量有瑕疵为由解除合同?如果开发商延期交付,王某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回复]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