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在看守所关了37天。 在37天的晚上放出来的。派出所民警来接的。在派出所交了1000元的保证金。是东莞市公安局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写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72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之规定。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当晚我们想拿回自己的手机。但是他们让我们第二天早上九点去拿。但是第二天去拿手机的时候。民警却要我们说出三次统一时间的发生关系时间。不然他们没有办法做笔录。手机就没办法给我们。我们不懂这些。就想拿回自己的手机。因为出来要用手机联系亲人和买东西。所以我们就说那么就按你们说的三个日期。我们怎样签字后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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