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将4000元的电脑放箱子中置于宿舍走廊门口,当时存在毕业生将杂物置于走廊门口的情况,且每年包括今年都有学生去宿舍走廊拾取杂物,宿管阿姨当时也对当事人进行了提醒,不要将贵重物品放宿舍走廊,当事人既没有听取意见也没有对存放电脑的箱子贴标签或其他方式提醒他人此物并非遗弃物,事后被人捡走了当事人进行了报警,警方进行调解时以“涉案金额达4000可以认定为盗窃并进行拘留”要求捡走电脑的人答应当事人赔偿300元“精神损失费”,事后捡走电脑的人给督察办打了电话要求重新审查此案,可以提供法律意见吗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这里涉及到盗窃罪的认定问题。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捡走电脑的人主观上认为电脑是被遗弃的,且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可能不构成盗窃罪。警方调解时提出的“精神损失费”赔偿,并非法律上的正式赔偿项目,可能存在不妥。捡走电脑的人可以要求督察办重新审查此案,督察办会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建议捡走电脑的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也应提供证据,证明电脑并非遗弃物。最终结果还需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