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失职渎职罪是对那些在工作中严重不尽责,未按照或未能全面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定罪的范畴,该类型的罪行往往导致公共财物、国家以及民众权益受到极大程度的损害。以下我们将从四个层面剖析这一罪行的犯罪要件:
首先,该类案件的犯罪主体主要涉及到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这些人员由于自身疏忽或轻率对待职务,使得国家和民众所有的财产、利益受到重大且不可弥补的伤害。
其次,就主观层面而言,此类罪行的行为人必须具备过失心理。既要明白自身的行为可能会引发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巨大损害,又因为疏忽大意或是过于自信而没有足够地重视这个问题,从而产生了犯罪的行为;接着,我们来谈谈这一犯罪背后所包含的客体,它主要针对国家机关权威性与正常性的秩序,这种负面影响对国家的管理与运作起到了破坏作用。
最后,这类犯罪的客观层面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这种行为进一步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惨重的损失。“重大损失”这个概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种情况:
(一)造成至少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九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重伤、三人轻伤,或者一人重伤、六人轻伤;
(二)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由于失职导致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