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人跑路,担保人需不需要进行赔偿
[律师回复]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碍于亲友情面随手签了担保字据,等到出问题才慌神,不清楚自己到底要不要掏钱赔,这类责任判定从来不能一概而论,得结合当初约定的担保性质,书面合同细节还有现行法律规定综合敲定。
如果当初签的字据里明确写了,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担保人担责,这就属于一般保证。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则,这种情况的担保人有专属的缓冲权益,债主没先去起诉或者仲裁借款人,也没走法定强制执行程序把借款人的财产全处置完还没补上欠款缺口之前,担保人完全可以直接拒绝债主让自己掏钱的要求。但要是碰到借款人直接失联找不到踪影,名下也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或是法院已经受理了借款人的破产申请这类特殊法定情况,担保人就不能再拿前面的缓冲权益当挡箭牌,必须直接承担对应的保证责任。
要是当初没写清楚这类前置约定,或是直接标明债主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要钱,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债主遇到借款人跑路躲债的情况,不用先费力气找借款人,只要还在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就能直接找到担保人,要求对方在当初约定的担保覆盖范围内还清全部欠款,担保人不能直接拒绝这类合法诉求。
担保的责任覆盖范围也有明确边界,要是当初签的担保合同没写清楚担保的具体覆盖范围,或是约定的内容模糊有歧义,担保人要兜底的部分包括原本的借款本金,产生的逾期利息,事先约定的违约金,还有债主追债产生的合理诉讼费律师费这类所有实现债权的开销。后续要是债主和借款人私下商量改了借款的金额还款时间这些核心内容,或是债主直接同意借款人把债务转给其他人,全程没找担保人出具书面同意的确认文件,担保人对变更后的对应债务部分不用再承担责任。债主要是超出约定的保证期限,一直没向担保人主张过还款权益,后续再追要担保责任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担保人真的掏钱补上欠款之后,完全可以拿着清偿的相关凭证,向跑路的借款人追讨自己垫付的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