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后又有新案子要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不少人对服刑阶段后续的刑期计算存在认知偏差,甚至误以为只要已经判过一次刑,后续查出旧罪或犯新罪都直接叠加刑期,实际上我国刑法针对不同情形设置了明确的差异化数罪并罚规则,背后的考量也完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
如果是在法院判决宣告之后,刑罚还没执行完毕的阶段,查出当事人之前在本次判决做出前,还有没被追责的遗漏罪行,相关流程是先针对新发现的漏罪单独做出判决,把前后两份判决确定的刑期放到一起,在数罪中最高的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的区间里,敲定最终需要执行的总刑期,再把之前已经服刑的时间从这个总刑期中扣除,剩下的就是当事人接下来还要继续服的刑期。比如有人因盗窃罪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已经服刑三年之后,才被查出之前还犯有应当判三年的诈骗罪,法院会在五年到八年的区间里确定合并后的总刑期,最终裁定七年的话,扣除已经服完的三年,后续只需要再服四年即可。
要是当事人在服刑期间又实施了新的犯罪,处理逻辑则完全不同。司法机关会先针对新犯下的罪行单独做出判决,把前罪还没执行完毕的剩余刑期直接拎出来,再把这部分剩余刑期和新罪的刑期放到一起,在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的区间里敲定后续需要执行的刑期。比如有人因抢劫罪被判十年,服刑六年之后又犯下应当判五年的故意伤害罪,前罪剩余未执行的刑期是四年,法院最终在五年到九年的区间里裁定后续需执行八年,当事人前后加起来实际要服刑十四年。这种处理方式的惩处力度明显比漏罪场景更高,本质是对服刑人员无视监管约束、故意再犯的行为做出的否定性评价。
两种规则的实际执行效果存在明显差异,适用漏罪的先并后减规则时,最终实际执行的总刑期不会突破数罪并罚的法定上限,也就是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但适用新罪的先减后并规则时,最终实际执行的总刑期完全有可能超出前述法定上限。如果后续新判的漏罪或者新罪涉及死刑、无期徒刑这类重刑,会直接适用吸收原则,最终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