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于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赔偿金,应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实际承受的经济损失来进行具体认定;
然而如若实际损失无法准确计算,则可参考侵权方因侵权行为所获取的收益予以核定;若权利人和侵权方的经济损失或收益均无法明确,则可结合相关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标准,以适当的倍数来合理核定赔偿金。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其赔偿金可在按照上述方法初步确定后,再乘以1至5倍的系数加以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赔偿金中还应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成本和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赔偿数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