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资的认定标准是多少元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对网络赌资的判定方面,我们需要把评估重点放在多元化的影响要素上,而不能仅仅依赖于单一指标如款项的规模。通常情况下,如果某个主体通过互联网搭建了一个虚拟的赌博平台进行组织性赌博活动,并且其累计赌资总额已经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该行为就被定义为“聚众赌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