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算诉讼保全裁定复议的理由
[律师回复] 不少人收到法院的诉讼保全裁定时,第一反应是不清楚自己为什么会被冻结账户、查封资产,其实如果觉得这份保全裁定有问题,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的,合法的复议理由基本都围绕保全本身合不合法、合不合理,以及有没有程序漏洞展开。
先看最基础的主体和权限问题。要是提出保全申请的人根本不是这起案子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案件当事人,这份申请从源头就不符合要求。还有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本身对这个案子没有管辖权,或者本该回避的审判人员、书记员没有回避,这类情况都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
再就是保全的支撑依据根本站不住脚。申请保全的人没拿出合格有效的担保,要么用来担保的财产价值和申请保全的金额差得太多,要么担保的财产本身权属就有纠纷,达不到保全的法定受理条件。更常见的是,对方申请保全的内容和这起案子的诉求完全没关系,连最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都没有,本来就不应该通过保全申请。
很多时候出问题的是保全的对象和范围。比如被查封的财产根本不在被申请人名下,属于案外人的合法财产,不少人遇到过自己没涉诉,配偶的个人财产却被错误查封,或者自己委托别人代管的财物莫名其妙被冻结的情况。还有的保全金额远远超过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比如案子里原告只主张100万元欠款,法院却直接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0万元的整套房产,属于典型的超标的查封。另外法律也明确规定了部分不能被保全的财产,比如被申请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必需费用、赖以谋生的基础生产工具、优抚安置类的专项款项,这些都不能被随意查封冻结。
还有些情况是保全的具体措施用得不对。比如法院作出保全裁定之后没依法送达给当事人,查封财产的时候没做清点造册,也没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这些都属于程序瑕疵。明明可以采用不影响财产正常使用的活封方式,比如查封房产但允许业主继续自住,却直接采取死封手段禁止任何使用和收益,平白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额外损失,也属于可以提出异议的理由。
除此之外也有不少常见的正当复议理由,比如诉前保全要求的情况紧急根本不存在,或者申请人申请完诉前保全之后,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正式起诉,还有被申请人已经拿出了符合要求的替代担保,完全满足解除保全的条件,法院却依然没有解除原有保全措施。
要注意的是,你得在收到保全裁定书的五天之内,向作出这份裁定的法院提交复议申请,所有提出的理由都要附上对应的证据材料支撑,空口提出异议不会被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