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的认定
[律师回复] 二审新证据需具备新形成或新发现等条件,以下几类通常不属于二审新证据。
1.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当事人不申请或怠于提供的证据,如一审能获取却未提交的合同补充协议,这反映出当事人自身对举证权利的不重视。对此当事人应强化举证意识,一审中尽力全面收集并提交证据。
2.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发现,因当事人自身重大过失未提供的证据,像一审知晓证人却疏忽未申请出庭,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举证的不负责。需在一审中严谨对待证据收集,避免因疏忽遗漏关键证据。
3. 非新形成或新发现,因当事人主观原因原审未提交的证据,如故意隐瞒不利证据二审才提交,违背了诉讼诚信原则。当事人要秉持诚信诉讼,如实提交证据。
4.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且无其他佐证的复印件、复制品,如二审提交无法核对的合同复印件,难以证明其真实性。提交证据时尽量提供原件原物,保证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