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合同和收条借贷事实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持有借款合同、收条主张借贷关系存在,法院不会直接直接认定借贷事实成立。
法院需结合多类要素综合判定,核心核查两项内容。
款项是否实际完成交付。
借贷关系本身是否真实、合法。
证明力的认定规则,借款合同仅能证明双方就借款事项达成合意,不能单独对应款项交付行为。
收条仅能证明一方收到对应钱款,不能单独推定款项性质为借款。
两份材料同时存在,仅能作为借贷事实存在的初步依据。
法院会排查仅凭借两份材料提起的虚假诉讼,不会直接据此定案。
核查交付事实的合理性。
借款金额较大时,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出示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客观凭证。
核对交付方式是否符合当地交易习惯,收条载明的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是否完全对应。
核对当事人陈述细节的一致性。
法院会要求出借人逐一说明资金来源、借款用途、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内容。
当事人相关陈述出现前后矛盾的,借贷事实存在不被认定的可能。
排查借贷的目的属性。
经查明案涉款项对应赌债、彩礼、分手费等非法或非借贷性质款项,出借人的诉讼请求会被法院驳回。
不同收条内容的认定标准,收条明确载明“收到借款”,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法院认定借贷事实成立。
收条仅载明“收到某款项”,需结合借款合同内容、相关聊天记录等材料佐证款项性质为借款。
借款人主张收条系受胁迫出具、自身未实际收到款项的,需提交对应证据证明,无充分证据的,法院通常采信出借人提交的证据。
出借人需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判定事实时,会结合借贷金额、交付方式、当事人实际经济能力等要素综合审查。
相关规则均出自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对应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