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自杀但以悔过得了病能法外开恩居家监视
[律师回复] 先说结论:犯罪嫌疑人有自杀未遂、悔过且现已患病的情况,在刑事诉讼中确实属于可能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有利情节,但最终要办案机关审查,不是必然批准。先说法律依据:取保、监视居住都强调“采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如果嫌疑人曾有自杀行为,办案机关反而可能担心其人身安全风险;但悔过、配合、加上现在患病需要治疗,又可以说明其社会危险性降低、有固定治疗需求,两方面要综合看。实践中,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符合逮捕条件但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等情形也可监视居住。关键是:要由辩护人或家属提交病情证明、悔过材料、社会危险性评估,向办案机关申请,并说明有固定住所、愿意配合。同时,有过自杀史的要主动说明已稳定、有监护条件,打消办案机关顾虑。能否“居家”,最终看是否批准监视居住及执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