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简单的来说其实就是指的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取得利益,从而使得他人遭受一定损失的事实。那么大家多不当得利了解多少?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在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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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属于民法中发生债的原因之一,当不当得利发生以后,权利人需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受益人和权利人之间不能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的,就会选择进行诉讼。此时需要了解不当得利侵权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不当得利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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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民法中产生债的原因之一,对于不当得利的判定在实践中是比较容易的。关于不当得利经常争论的焦点都是返还范围怎么确定的问题。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标准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判断。
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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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法规定,不当得利也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如果在实践中发生了不当得利之债,我们债权人应当如何书写不当得利起诉状,以请求不当得利人及时偿还呢?
民事起诉状
原告代理人:曾永前律师
原告:刘X学,女,汉族,生于XX日,住所:XXXX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俸XX,系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卡号为95599 8008 13978 XXXXX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的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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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产生债的原因之一,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对不当得利人返还相应的利益。在不当得利诉讼中有一个特别重要的东西,那就是诉讼时效。要是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话,那么权利人就丧失了胜诉权。下面,我们一起看看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相关阅读: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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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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