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利息有法律依据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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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返还利息有法律依据吗?

不当得利是民法中产生债的原因之一,对于不当得利的判定在实践中是比较容易的。关于不当得利经常争论的焦点都是返还范围怎么确定的问题。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标准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判断,下面,律图小编为您介绍详细的规定。

不当得利返还利息有法律依据吗?

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包括利息。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因此,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的确定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法律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还是需要区分义务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如果在遇到具体案件的时候,你还是不知道怎么主张的,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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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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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怎样的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指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类型: 一、给付不当得利 通说认为,由于给付行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可以推论因给付行为而产生的要求返还不当利益请权得。给付,是大陆法系债中的概念,是债权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债权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这里所说的给付是利益予,是指基于某种特定目的积极主动使他人利益增加行为。给付可以法律,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前者如免除债权人的务、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前者如免除债权人的务、转移物之所有权,后者如为他人提供转移物之所有权,后者如为他人提供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不论给付是何种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如果当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 不论给付是何种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如果当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不论给付是何种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的,如果当事人缺少为给付行目的,就会构成没有法律上原因,由此而产生受益取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受损人可以要求行使给付返还请权。利益构成不当得,此时受损人可以要求行使给付返还请权。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设立的目就在于保护做出给付行为人,使之有向无原因受益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1.基于受益者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1)无权处分他人之物。 (2)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 (3)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 (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 2.基于受损者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之物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对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到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 5.基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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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利息需要返还吗?
不当得利利息是否需要返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如果受益人为善意的一般是不需要返还利息的,但如果是受益人是恶意的,那么是需要返还全部的利息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不当得利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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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的手机丢了,别人捡到不还,她让我给她问一下那个返还不当得利法律依据的问题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1、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前者如侵夺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费他人之物;后者如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对于第三人为有效处分。
(2)基于受损者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当作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人对债权的准占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有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取被添附物所有权时,允许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以被添附物价值相当的利益返还。
(5)基于事件。如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塘;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饲料等等,都是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以上就是关于返还不当得利法律依据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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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范围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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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不当得利官司,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不当得利的返还的依据方面的问题
[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不当得利返还利息有法律依据吗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包括利息。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以上就是不当得利的返还的依据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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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捡了一笔钱,失主找来说朋友是不当得利,朋友不知道规定是什么样的,我想请问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法律依据具体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通说认为,由于给付行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可以推论因给付行为而产生的要求返还不当利益请权得。给付,是大陆法系债中的概念,是债权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债权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这里所说的给付是利益予,是指基于某种特定目的积极主动使他人利益增加行为。给付可以法律,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前者如免除债权人的务、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前者如免除债权人的务、转移物之所有权,后者如为他人提供转移物之所有权,后者如为他人提供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不论给付是何种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如果当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
不论给付是何种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如果当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不论给付是何种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的,如果当事人缺少为给付行目的,就会构成没有法律上原因,由此而产生受益取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受损人可以要求行使给付返还请权。利益构成不当得,此时受损人可以要求行使给付返还请权。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设立的目就在于保护做出给付行为人,使之有向无原因受益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1.基于受益者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1)无权处分他人之物。
(2)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
(3)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
(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
2.基于受损者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之物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对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到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
5.基于事件。
成立要件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 第92条中表述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法律条款中包含了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成立的四项基本要件,即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无法律上原因;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四项要件,是检验不当得利是否成立的基本标准,也是确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基本法律事实。
(一)一方获利
首先,关于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利益”,学界有两种学说:一种认为必须是财产利益,另一种认为不应局限于财产利益。还应当包括精神利益。笔者认为,精神利益不是有形的而是无形的,所以证明起来有很多方面困难,在确定归还数额方面也存在较大难度。对照各国立法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它们大多数以“利益”字样表明,并未作具体的描述,当然也有他国法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第356条,将精神利益非常明确的规定不属于此处“利益范畴”。参考各国立法现状和不增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实际运用的复杂性,本文讨论的的不当利益不包含精神利益,专指括物质利益。
其次,对于“获得”的理解。一方获得利益,也就是自己利益有所增加。此处如何理解“增加”,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益“增加”应当以当事人整体财产的增多为标准,该观点主要以史尚宽先生和孙森焱先生为代表。第二种观点认为,利益“增加”应当以具体行为所引起的具体财产增加为判断标准,而非整体财产增多。观点主要以王泽鉴先生为代表。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因为如果以第一种观点理解,那么很多没有法律依据的利益变动,将会有了合法外衣,其会打着“整体利益平衡”的幌子非法转移利益,这就违背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公平原则基础。
最后,不当利益的取得方式不应做严格限制,可以有多种途径,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获利者的行为,也可以是利益受损人的行为;可以是当事人的行为,也可以是案外人行为更可以某种自然事件。但无论利益取得的方式如何多样,其表现方式也就两种:一是消极得利;二是积极得利。消极得利是指积极财产本应减少的未减少,消极财产本应增加未增加,如预期的支出实际未支出,预期的负担实际未负担以及预期抵押的物权实际未抵押等。积极得利表现为消极财产的减少和积极财产的增加,消极财产的减少体现为债务的消灭,担保之债的灭失;积极财产的增加体现为接受赠与取得所有权、债权转让取得债权等。
(二)一方受损
关于损失,主要有“财产差额说”和“财产损失和权益归属损害说”。笔者认为这两者说法各有千秋,不当得利可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在给付不当得利中,损失的计算应采“财产差额说”,即以利益的转移额度来确定损失,给付一方财产的减少额即为损失数额。而在非给付不当得利中,由于利益的变动都非基于当事人自愿的给付行为,所以损失就是本应属于他人正常权利的范围,由于某种方式归于自身名下的利益。
(三)获利无法律上原因
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并非指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目前,对缺乏法律上的依据的理解,有统一说和非统一说两种观点。
统一说认为:“不论何种情形,不当得利都应作统一理解和说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应具有统一的意义。”该观点主要以中国学者孙森众先生和日本学者加藤雅信为代表。
非统一说认为:“不当得利不应作统一理解和说明,应区别给付利益和非给付利益两种情形,分别讨论利益变动是否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该观点主要以奥地利法学家Wilburg为代表。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此处“没有合法依据”理解为统一说的无法律上的原因,比较易于操作和把握,赋予其法律概念比较稳定的核心内涵,应当具有更广泛的适用价值。
(四)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理论界对于因果关系的学说有直接因果关系说和非直接因果关系两种观点。
直接因果关系说主要来自德国,该观点系德国学者的通说,其主张受损和获利之间必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两者之间是一种直接关系,而非间接关系。假如一方获利是基于甲事实,乙方受损是基于乙事实,那么即便甲、乙事实之间存在某种牵连,也不能认定成立不当得利。该说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受损者向直接受益人主张返还利益,不得向间接受益的第三人请求返还利益。这种观点为稳定交易关系,保护交易安全起到了一定作用。
如果你对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法律依据这个问题还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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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如何返还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不当得利如何返还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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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不当得利如何返还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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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个弟弟借了高利贷款不起,我想问问不当得利的利息返还怎么做,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制度的设立源自公平原则,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其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获得利益”。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一旦出现,取得利益的这一方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取决于受益人主观心理状态。当受益人为善意时,其返还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当受益人为恶意时,其不但要返还其所获得的利益,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善意和恶意的区分一般是指受益人在获得利益时是否知道其所获得利益来源的不合法性。受益人不知道其获得利益不合法,即为善意,受益人知道其获得利益不合法,即为恶意。本案中,吴某收取张某的25000元赔偿,并不知道没有合法的根据,故吴某为善意取得,其返还的范围应当以现存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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