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规定》第六条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 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同样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为何申请工伤认定会有不同的结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首先,先要认定什么是暴力伤害下的工伤。暴力 伤害工伤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时间界限,一般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内。第二空间界限,一般限于生产、工作区域之内。第三是职业(业务)界限,一 般限于执行职务(业务)而发生的伤害。最后就是判断主观过错界限,即职工本人不具有故意。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确立的一般工伤(即典型 意义上的职业伤害),是以工作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条件的。如果伤害仅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中,但不是因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则 不属于工伤。在工作中发生的暴力伤害,它有一,工作对暴力事件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导火索”作用,否则暴力不一定会发生;二,伤害与工作之间的联系是间接 的,伤害是由于暴力行为直接导致,而不是由工作操作导致的这两个特性。那么,“工作起因的暴力伤害”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呢?或者说,如果伤 害结果与工作之间具有一定联系,是否就可以说是“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呢?
案例一中某车主因为季某履行工作职责要求其履行出入小区登记手续而怀恨在心,随即产生了报复行为,季某也因暴力受到了伤害。从工伤的概念分析,其本质在于因工负 伤,故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中最关键的要素。季某受伤一事确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引起,其符合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工作原因,而且暴力事件发生在工作时间和 工作场所内,因此季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中徐某的情况就不一样了,徐某与邵某 之间冲突发生的起因在于徐某无端寻衅而导致其与邵某发生肢体冲突,该无端寻衅行为显然不属于徐某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也就是说如果暴力事件属于打架斗殴 (在受到暴力事件时,一方当事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就不属于打架斗殴行为),则打架斗殴产生的伤害与工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一、工伤认定醉酒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有“醉酒”行为的,不认定为工伤,那么,醉酒的标准是什么,在某些涉及酒后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形中就显得非常重要。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这就是认定是否醉酒的最低标准,如果事故劳动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低于此标准,则不应该视为醉酒。
二、工伤认定的流程
1、单位申请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劳动保障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认诊之日起30日内填表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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