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什么是强制执行吗?对于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要是当事人不按照内容执行的话,那么此时另一方就可以拿着判决书或裁定书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那么民事执行程序是怎样的呢?
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
主要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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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知道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最近是经过修改的,那么修改之后关于申请民事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否有所变化呢?如今,民事执行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同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 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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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又叫做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那么,民事执行最长时间是多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 生效之日起计算。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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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是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司法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程序有明确的规定。执行是由当事人申请开始的,那么民事执行申请书怎么写呢?
一、民事执行申请书怎么写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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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民事案件在经过法院判决生效后,就会涉及到执行问题,实践中总会有一些当事人不按照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内容来执行,此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那民事执行案件怎样收执行费呢?
申请执行案件,亦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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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民事案件通常会出现是否能赢得民事案件,赢了民事案件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审判案件后存在的情况。那么我国最新关于民事执行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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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是司法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没有执行之前进行的程序就是无用功。因此法律对于民事执行做了详细的规定。那么民事执行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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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有关《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那么在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民事执行司法解释有哪些呢?
民事执行司法解释中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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