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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

2023-09-03已帮助88761人
如果两个法院都在互相争夺案件的管辖权时,往往就会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来指定由哪个法院管辖,这就是指定管辖,那么大家对指定管辖了解多少呢?律图小编下文介绍了指定管辖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做一个了解。
01

指定管辖的情形

有时候在对一些大案、要案进行审理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此时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中规定的管辖来确定审理法院的,而是直接由最高法或上一级法院指定某一个法院来进行管辖,这就是指定管辖,那么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呢?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 定案件的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可见,指定管辖分为两种情况: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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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指定管辖期限

起诉案件符合指定管辖的规定,那就选择起诉的法院就是指定的法院,不过指定管辖是有期限限制的,这是很多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那么指定管辖期限是多久?

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因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对举证期限作出专门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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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指定管辖决定书

司法实践中,如果两个法院互相争夺一个案件的管辖权或者推诿案件时,就可以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来指定法院管辖。这个时候,上级法院会制作一份指定管辖决定书,告知其到底由哪个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决定书

(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

检  指辖[  ]号

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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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指定管辖是在案件受理后还是受理前

司法实践中,当两个法院为案件的管辖权起争执时,往往就会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来指定案件的管辖法院。那么有人就有疑问,指定管辖是在案件受理后还是受理前呢?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如果法院受理了案件,却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就会把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另外的法院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接收时,就会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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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指定管辖的案子是否要重新立案

指定管辖是我国法院管辖权的一种确定方式。对于指定管辖你了解多少呢?指定管辖的案子是否要重新立案呢?司法实践中又是怎么适用指定管辖的?

一、指定管辖的案子是否要重新立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定管辖的案子不需要重新立案,而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指定管辖适用的原则

1、以适用为例外的原则。 检察机关以指定的方式确定具体案件的立案管辖权,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形式,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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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指定管辖的法条

我国法院管辖有很多中分类的,如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等,这些在相关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还是很好理解,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指定管辖的法条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民事法条

《民诉法》第37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38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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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指定管辖是管辖权确定原则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于管辖权都知之甚少,就更别提对指定管辖有所了解了。对于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不清楚就会使得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无法很好的行使权利。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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