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上诉人:
上诉XX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 )鲁XX刑初XX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XX人民法院(2017)鲁XX刑初XX号判决,改判宣告被告人XX免于刑事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XX具有诸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对此已经作出认定,但量刑从轻、减轻处罚幅度过小。具体理由如下:
1.上诉人构成自首,应从轻处、减轻处罚。
根据案卷的发、破案经过显示XX年XX月XX日经民警电话传唤上诉人主动到交警大队领取酒精检测报告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上诉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归案后,积极主动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缴纳罚金。一审庭审,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接受法院的判决,请求法院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这足以说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因此,应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上诉人系偶犯、初犯。
上诉人此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青年,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罚,被告人未驾车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这次酒后驾车是偶犯,也是初犯。被告人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表现出极大的悔意。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 年 月 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中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酒量较好,且在酒后一个多小时之后驾车上路,在执勤民警查酒驾时神志十分清醒,能按照要求停车到指定地点。在进行抽血鉴定后,体内酒精含量为129 mg/100ml,不属于深度醉酒。对于该种程度的醉酒,浙江、江苏、上海对此作出不认为是犯罪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认定。山东作为临省,其发展程度相差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请求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认定。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