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
今借款人李四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借到张三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人民币,约定利息为月利率百分之二,借款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借款人不按时还款,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借款人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由借款人承担。
产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出借人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收函、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者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未能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担保人: 借款人: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1、双方签字并按捺手印;
2、附上各方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拍照留存;
3、要求对方出具收条;
收据
今本人李四收到张三借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收款人: (签字并按手印)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