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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您辞职与事务交接一事致函如下:
{子问题开始}一、特别事项说明: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您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人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子问题开始}
{子问题开始}二、经阅读委托人所提供资料及听取其陈述,我们了解到:
2017年12月7日您与委托人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的工作岗位为行政专员。
年5月7日您在微信发布要求委托人为您办理离职手续等信息,年5月14日委托人主管(微信名称:AMY王)回复您,要求您在年5月17日前至办公地址办理交接手续,并结算相应薪资,但您至今未来委托人处办理交接事宜。
{子问题开始}三、函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您于年5月7日发布的微信信息具有辞职性质,经催告至今未办理工作交接,已对委托人的生产、经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鉴于此,本所律师郑重致函如下:
1、请您在收到本函后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联系,交出公司物品,并办理相应的工作交接。如因您迟延办理交接或拒不办理交接而导致委托人产生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向您主张赔偿;
2、您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的,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袁 丽 律师
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