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方(甲方):
种植方(乙方):
为了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药材种植、收购的有关事宜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基本要求:
第二条质量要求:
1、内在质量:应符合GBl8406—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
2、外在质量:
第三条种籽(苗)提供方式为:
1、乙方自备;
2、甲方提供,提供种籽(苗)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种籽(苗)应满足的条件为:。对种籽(苗)验收的方式为:。种籽(苗)的价格为:,合计:元。种籽(苗)价款结算方式为:
第四条种植具体要求及甲方的技术指导与培训:
第五条交货地点:新昌县药源中药材产销合作社内,运输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包装标准:
第七条检验方法:甲方在收购现场对乙方的药材进行当场检验,剔除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材后计算重量;检验时间:与交货时间相同;检验地点:与交货地点相同。
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甲方在收进乙方药材后日内现金支付货款。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市场收购价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当市场收购价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交货或甲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在日内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要求。
3、甲方未按约定收购乙方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收购方(盖章):种植方(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种植人:
电话:帐号:
帐号: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