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人:xx市规划管理局
住所地:xx市xx路000号
法定代表人:黄xx,职务:局长
被答复人:李xx,男,住xx市xx区xxx9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为被答复人不服答复人南规监决字(2006) 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处罚,现答复如下:
一、被答复人违反规划工程许可建私房的违法事实清楚被答复人在2005年12月未经规划工程许可,擅自在本市xx区xx巷9号改建一栋四层私房,建筑面积为89.45平方米,该事实有现场勘察及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被答复人对其违反规划工程许可的行为也承认在卷。
二、答复人的处罚行为程序合法
答复人在对被答复人的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立案、勘察、
调查询问、拍照、处罚告知并送达,接受并审核异议申辩,最后经审批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
三、对被答复人的处罚得当
被处罚人在接到规划检查通知后,仍继续其违法建设,且该建房已建至四层,无法在拆除时仍保留地上第一层以罚款补办手续的处理方式。因此,对未经规划工程许可的全部建筑拆除后,被答复人仍可依法定程序申请规划许可,在其申请符合规划要求和条件的前提下,另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办理。
基于以上答复,被答复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于法无据,答复人的处罚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xxxxx字(2006) 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呈
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xx市规划管理局
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