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培养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根据教育部关于2005年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考生符合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录取标准。经甲方与考生协商,委托乙方培养该生为专业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现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以下合同:
一、甲方应承担的责任:
1、委托培养者被正式录取前,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培养费元。(开户名:陕西师范大学 帐号:0105332--2269002266 开户行:建行西安市翠华路分理处)并注明委托培养研究生费。
2 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按规定享受的奖学金,由甲方与所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协商解决。
3 委托培养研究生入学时,甲方应将其本人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乙方。
4 在该委托培养研究生学习期间,甲方应关心其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并尽可能提供必要的条件,使之能顺利完成学习任务。
5 该委培生在学习期间,因自身原因终止学习或不能获得学位,甲方应将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予以妥善安置,并不得向乙方索要培养费用。
二、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1、委托培养研究生是国家招生规模内的研究生,对毕业时符合条件的,发给与计划内研究生相同的毕业证、学位证。
2、乙方要保证质量,严格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守则》和《培养方案》,努力把委托培养生培养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3、该生毕业后,乙方应将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有关学籍档案直接寄往甲方。
4、该生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培养的,乙方应如实向甲方说明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寄送甲方。
三、本合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该生毕业离校之日止。
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补充。
五、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共同履行。如有一方违约,则应由违约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并给另一方以经济赔偿。
甲方 甲方单位
(公章)(签章)
委培单位负责人
乙方乙方单位
(公章)(签章)
培养单位 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