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女,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双王街道某组
被上诉人某某区人民政府
负责人郭某某区长
上诉人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民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民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临渭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临渭区人民法院以上诉人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并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存在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事实上:_________________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的条件。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理应由黄骅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起诉应符合下列条件:_________________(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_________________
……
综上,请贵院查明本案案件情况,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