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
应请求,本保证人愿就向贵方借款相关事宜,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人愿意为(即借款人)与贵方(即贷款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向贵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元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贵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三、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之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本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五、保证人确认,本函为连带的、无条件的、独立的,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六、保证人确认,本函生效后,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更改或补充,不论是否征得保证人的书面或口头同意,保证人均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项下借款展期的,本保证之保证期间相应顺延。
七、在本函的有效期内,如主合同之借款人违约,本保证人将在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付贵方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贵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八、本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本函失效后,受益人须将本函原件退回我公司注销。
保证人(签章)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