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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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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设立,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并采取措施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七条公司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工会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九条公司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公司研究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及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住址(住所)及证件号码如下:

股东:1、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十八条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股东1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货币,出资期限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位;股东2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货币,出资期限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位;

第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股东不按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或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对抗第三人。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公司法》和本章程享有表决权;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4、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

5、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6、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7、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8、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9、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请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执行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决定或者提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0、公司清算后,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第二十六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依法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3、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行为,向其他守法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公司设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二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九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重新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本章程的此项修改不须经公司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在股东会会议上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本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三十二条对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10、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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