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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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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 项目 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 

条件中指明。 

1.1.2 工程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 

和 

设备),其概况在专用条件中说明。 

1.1.3 服务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 

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1.1.4 业主 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5 监理单位 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履行监 

理服务的机构。 

1.1.6 一方 业主或监理单位。 

双方 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三方 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 

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 

1.1.7 监理合同 一般应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 

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公路工程施工 

监理规范》(jtjo77_95);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 

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 项目建议书 被业主认可并接受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 

1.1.9 日 即历法日。 

1.1.10 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 

日截止的时间段。 

1.2 解释 

1.2.l 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 

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l.2.l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成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 

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113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 

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2监理单位的义务 

2.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其 

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 

2.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 

2.2.1 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的监理服务。 

2.2.2 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 

附件a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 

2.3 职责 

2.3.1 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 

理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 

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监理合同 

附件a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 

2.3.2 如果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 

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 

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单位应: 

2.3.2.1 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监理服务; 

权力; 

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2.4 监理人员 

2.4.1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 

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 

认可。 

2.4.2 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 

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2.4.3 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 

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2.4.4 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服务的 

派驻人员。 

2.4.5 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 

认可。 

2.4.6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 

须常驻现场。 

2.5 业主财产 

所有由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业主财产,监理单位 

和物品,此项工作可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服务费用报价中。 

26 保密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 

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3业主的义务 

3.1 监理工作条件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具体 

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明确。 

3.2 资料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 

关的资料。 

3.3 决定 

业主应在监理合同附件b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 

出书面决定。 

3.4 代表 

业主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 

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单位。 

3.5 授权通知 

业主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 

知第三方。 

3.6 设施和物品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后行监理服务有关 

重要物品,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规定,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放监 

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3.7 辅助工作人员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 

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4 责任和保障 

4.1 监理单位的赔偿责庄 

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台同的规定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应向业主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 

条件中规定。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业 

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件第4.4条的规定办理。 

4.2 业主的赔偿责任        

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办法在 

专用条件中规定。 

4.3 赔偿责任的期限 

业主或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 

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 

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 

4.4 赔偿的限额 

鉴于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件第4.1条和第4.2条支 

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件其它 

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4.5 保障 

4.5.1 在监理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的提下,业主应保障监理单位免受因履 

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4.s 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监理单位按照业主认可的形式向业生递交履约担保 

书或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业主有权根据 

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 

4.6 保险 

4.6.1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 

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 

4.6.2 业主可在专用条件中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 

条件对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业生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此项 

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 监理会同的生效、终止‘变更‘脊柱与中止 

5.l 监理合同的生效 

监理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5.2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 

理单位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3 监理合同的终止 

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监理合同失效 

后,双方均不再受本监理合同的约束。 

5.4 监理合同的变更 

i.4.1 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 

5.4.2 业主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第给2.1条和监理合同附件a拟定的监理服务的 

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5.4.3 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地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及时 

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进 

位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 

5.4.4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 

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5.4.5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 

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业主应据实向监理事垃给予补偿。 

5.5 监理合同的暂停与中止 

5.5.1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单 

位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并且: 

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5.1.2 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有权单 

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 

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 

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 

5.6.2 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中止本监理会同时,必须在56日之 

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 

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 

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3 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业主可 

书面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解释。若监理单位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 

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 

分履国约担保金。 

5.5.4 业主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专用条件规定期限的28日,或根据本合同 

条件和5.5.i.i条或第5.5.2条的规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单位可书面更求业主 

予以解释。若业主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单位可在进一步发出 

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而增加的监理 

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 

担保金。 

5.3.5 监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 

和利益。 

5.6 转让和分包 

5.6.1 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予 

以转让。 

5.6.2 没有业主的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单位因监 

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6 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 监理服务费用 

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内容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1.1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服务的费用。 

6.1.2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基于此费率和价格,向监理单位 

支付附加服务的费用。如果该费率和价格明显不适用,双方可根据本合同条件第5.4.1条和 

第5.4.2条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商定新的费率和价格。 

6.2 支付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2.1 业主在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单位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则应按照专 

用条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监理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该补偿不影响本合同条件第5.5.5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力。 

6.2.2 业主对监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 

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单位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件第6.2.1条的规定 

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单位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 

6.3 货币 

业主支付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件 

中规定。 

7 其它 

7.1 合同双方的关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 

同。业主和监理单垃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7.2 语言和法律 

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或主导语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7.3 奖励 

业主欲就工程质量优良、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具有经济效益的合理 

化建议等方面对监理单位予以奖励,则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奖励的办法。 

7.4 利益矛盾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 

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5 版权 

7.5.1 对监理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业主有权在合同项目 

或服务之中。 

7.5.2 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没有另外规定,则监理单位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 

济情报 

7.6 通知 

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方面形式,并在送达协议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无论发送 

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8 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 

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件 

的规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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