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货物运输合同
托运方:(签字或盖章) 起运站:
承运方:(签字或盖章) 托运号码:
托运日期: 年 月 日 托运方电话: 承运方电话:
货物名称
件数
重量(Kg)
体积(M3)
价值(元)
保费(元)
运费(元)
合计
货物到达地点:
收货方:
收货方电话:
备 注: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
1、要求承运方于 年 月 日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如果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应如实申报货物名称、性质等有关货物运输的情况。必须将随货同行的有关手续交给承运方。不准假报货名、夹带危险品、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由此,给承运方造成损失的由托运方赔偿。
3、托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保价。如托运的同一批货物每件之间价值不同,应分别保价,并在运单上另行注明。发生赔偿时,按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予以赔偿。
4、托运方不得委托承运方代收货款。
5、托运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委托承运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
6、货物保额: 元;保费 元。
(二)托运方的义务:
1、托运方必须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货物包装。需特殊包装的货物,包装要牢固并达到特殊包装标准要求。
2、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一)承运方的权利:
1、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托运方(收货方)不支付或不按时支付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留置权。查不到收货方或收货方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 )天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约定处理。
2、对托运方交运的货物须经托运、承运双方当场查验,并在运单备注栏内注明查验情况。
(二)承运方的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方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
2、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方的权利、义务
收货方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凭证领取货物。
收货方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 )日内提取货物,支付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时间提货的,应交付保管费。
四、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 %支付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导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按托运的货物价值的 %支付违约金。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合同约定的到货地点。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方支付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五、免责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六、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可采取( )方式解决:1、双方协商解决;2、由---调解;3、由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随托运物品同行一份。
托运方法定代表人: 承运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