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

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看不懂?不如直接问律师

在线问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6216 今日律师解答24712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个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三条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和平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六条 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罚款标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新浪微博 QQ空间 腾讯微博

投诉/举报 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处理
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类 > 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法律咨询热线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6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

营业执照
首页 我的 关注公众号 立即咨询

如何关注公众号

为什么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