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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部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 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5]66号)的 规定,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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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部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 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5]66号)的 规定,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1995年1月1日以后水利部直接下达该项基建投资的单位(即本办法中所指的借款单位)。

第三条 经营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部基本建设管理 有关规定,根据我部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项目,坚持有借有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性基金由借款单位统借统还。根据不同的项目,借款单位与我 部或我部授权的单位分别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并且要由借款单位负责人 或主 管领导签字。借款单位要与各具体用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并抄送水利部财务司一份。

第五条 资金占用费费率以财政部核定的占用费费率为准。资金占用费从我 部开户银行汇出资金日期起开始计算,结息日到12月31日,按年计算,每年计收一次,借款 单位应于下年度1月15日前将资金占用费汇入水利部财务司指定帐户。

第六条 还款期限及分年还款金额由我部根据借款单位的项目规模、建设期 、借款期限等分别确定。

第七条 借款协议(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生效后,我部按照财政部核定的 用款金额,根据借款单位提供的项目进度、资金支用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分次将资金汇拨 到借款单位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的经营性基金帐户。各借款单位负责将资金汇拨到具体用款 项目单位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的经营性基金帐户。

第八条 水利部保证尽快下达经营性基金投资计划并根据财政部分次核定的 资金尽快汇拨到借款单位。借款单位如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我部有权停止资金拨付直至 取消项目,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收取罚金100%;如不按规定交纳资金占用费和偿还本金,我部 将从应拨付给借款单位的资金中予以扣还,对逾期未还部分收取月息6‰的罚金。下年度不 再安排基建投资。

第九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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