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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际金融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批复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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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际金融公司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批复
(银复[2005]73号)
国际金融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中国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收悉。根据《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5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中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期限10年。
  二、请你公司联系中国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部门,做好债券发行的相关准备工作,并在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向市场披露有关发行文件。
  三、你公司应参照中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的有关规章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债券存续期内,定期披露年度报告,并及时披露重大变化等事项。
  四、你公司在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发行情况。
  五、你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中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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