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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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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创
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1]98号 2001年7月5日)
贵州实联信托投资公司、贵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筹建华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贵州实联信托投资公司、贵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9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000.44万元人民币,其中,贵州实联信托投资公司及贵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其经评估确认的证券营业部净资产出资,其余股东应以现金出资。
  二、同意以下股东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
  (一)贵州实联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14.75万元
  (二)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085.69万元
  (三)凤凰股份有限公司4,000.00万元
  (四)深圳市国华盛投资有限公司3,000.00万元
  (五)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2,800.00万元
  (六)贵州安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700.00万元
  (七)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2,000.00万元
  (八)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00万元
  (九)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0.00万元
  三、同意拟组建公司名称为“华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但筹建期间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四、请你们接此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华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建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公司章程。
  五、你们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华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有关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确认。
  六、筹建工作完成后,请将开业申请、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及法律意见书等报送我会复查。
  七、筹建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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