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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资金未按规定到位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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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资金
未按规定到位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89号 2001年4月17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成都恩威案件税务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投资合同限定的出资期限内,纳税人中外方投资未达到该款规定要求,且该纳税人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收税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计算征收其应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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