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契税的批复

看不懂?不如直接问律师

在线问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7092 今日律师解答3198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
 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契税的批复
 (2000年6月19日 国税函〔2000〕468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属企业与之脱钩时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可否免征契税的请示》(粤财农〔2000〕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4号)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5号)中明确规定: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并移交地方的企业,其资产实行无偿划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对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新浪微博 QQ空间 腾讯微博

投诉/举报 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处理
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契税的批复

法律咨询热线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6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

营业执照
首页 我的 关注公众号 立即咨询

如何关注公众号

为什么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