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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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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所属
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1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中旅(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97]中旅集财字28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8年1月7日
  附件: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旅总社   435   北京北三环东路二号中旅大厦
2  中侨总公司  78    北京西便门东里甲一号
3  中汽公司   23    北京朝阳区南湖渠
4  华侨饭店   15    北京北新桥三条五号
5  中旅大厦   33    北京北三环东路二号
6  中饭公司   3    北京朝阳区将台路
7  中实公司   13    北京朝阳区将台路
  合计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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