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关于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出师问题的通知

看不懂?不如直接问律师

在线问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6084 今日律师解答23272
人事部、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全国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出师问题的通知
 (人职发<1994>5号)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人职发<1990>3号),全国各地遴选了一批老中医药专家及其学术经验继承人。这些继承人通过三年的继承学习,即将期满结业。现将有关继承工作出师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结业考核评估方案》(国中医药教<1993>42号)的各项要求,做好考评工作,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和走过场,确保此次继承工作的质量和信誉。考评结果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承工作办公室”,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人事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此项工作共同进行检查和验收。
  二、继承人考评合格者,由国家统一颁发出师证书;指导老师由国家颁发荣誉证书。凡继承人不符合人职发<1990>3号文件规定条件者,以及未参加考评或考评不合格者,不能发给出师证书。
  三、合格出师的继承人拟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按照现行职改工作统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报评。评审通过者,在聘任职务时可不受本单位职数限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人事部下达的职数内调剂解决。继承人在继承期间已经晋升了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在此列。
  四、各地继承人出师考评工作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牵头,人事(职改)和卫生管理部门参加,共同组织实施。
                           1994年4月6日


新浪微博 QQ空间 腾讯微博

投诉/举报 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处理
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类 >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关于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出师问题的通知

法律咨询热线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6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

营业执照
首页 我的 关注公众号 立即咨询

如何关注公众号

为什么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