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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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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
 (1990年2月17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评选质量管理奖的有关规定,根据中药商业的特点,评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企业,以鼓励全国中药商业企业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县(含县)以上经营中药的商业企业均可参加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活动。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每年评选1次。获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满五年的企业,由企业重新申报、评审。
二、获奖条件
  第四条 质量管理奖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积极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中药商业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质量管理先进的企业。
  2.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曾获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企业(包括1988年底以前获国家医药管理局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企业)。
  3.近两年(即24个月)无重大质量、人身、火灾、爆炸、失盗等事故(按劳动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规定)。
  4.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条件细则(试行)》(总分为500分)进行逐条检查、打分,得分在400分以上的企业。
  评分办法:逐条进行。实际得分等于每条规定标准分×得分系数。得分系数分六个等级,分别为0,0.2,0.4,0.6,0.8,1.0。每个系数的含义如下:
  1.0:按规定要求内容做得很好。
  0.8:做得较好,但有的地方需要改进。
  0.6:按规定要求内容,基本合格。
  0.4:按规定要求内容,还需做大量的工作。
  0.2:刚刚开始做。
  0:尚未动手做。
  例如:该条标准分为4,得分系数为0.6,实际得分为4×0.6=2.4,然后,把各条实际得分进行汇总。
三、评选程序
  第五条 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先由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必须首先进行自我诊断、检查,申报时需附自我诊断、检查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药材(医药)公司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条件细则(试行)》组织预审,对申报企业进行检查、评分,在总分400分以上的企业中,推选出1个最好的企业,附验收、评分报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采取1年审批1次的办法。
  第六条 凡申报企业,必须提供3份完整的资料,即:
  (1)本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中药商业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经验总结;
  (2)保证商品质量的整套规章制度的目录清单;
  (3)近、中期保证商品质量的规划。
  同时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商业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审定。
  第八条 质量管理奖是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评选时,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取消其参加评选资格。
四、奖励
  第九条 荣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质量管理奖称号。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附则
  第十条 荣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的企业,要随时接受有关上级机关的检查。如发现低于评奖时条件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评奖条件者,撤销质量管理奖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1990年3月起试行。解释权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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