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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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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
 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1990年1月18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我局以(1989)财法字第058号文联合发出《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为了贯彻“通知”精神,经征得财政部同意,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规定,撤销和合并公司资产清查中发生盘盈盘亏、报废和其他损失,涉及核销国家基金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为此,各单位在需要核销国家基金时,请将清查核实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并附具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说明,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二、“通知”规定,公司国有资产并转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为此,各单位在办理国有资产转移手续时,请交接双方将交接协议书,并附具交接时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交接协议需载明并转的各项国家基金(包括固定基金、流动资金和各种专项基金)数额。上述手续以移交方主管部门为主办理。
 三、公司资产变卖、拍卖和并入非全民所有制公司时的资产评估工作,请按我局国资工字〔1989〕第3号颁发的《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办理。
 四、今后,你单位清理整顿公司的有关文件请抄送我局,并请指定一名主管本系统或本地区清理整顿公司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与我局联系,并请将名单告知我局。我局联系电话:256.7744转282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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