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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撤销人民银行设立的证券公司、信誉评级公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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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撤销人民银行设立的证券公司、
信誉评级公司的通知
(银发[1989]272号 1989年9月19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要求和今年八月召开的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的精神,决定撤销人民银行设立的证券公司和信誉评级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分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和信誉评级公司一律撤销。债权债务关系由出资的人民银行负责清理。公司利润不得挪作它用。一律并入当地人民银行。在公司任职的人员由出资的人民银行分行,按国家有关规定,按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妥善安置。
  二、人民银行不得向证券公司投资入股,已投资入股的要由出资人民银行将股金和利润收回。以何种方式(人民币资金或有价证券)收回,由出资人民银行与其他股东单位协商确定。
  三、人民银行设立证券公司撤销后,证券转让业务可由当地专业银行或交通银行设专柜办理。专业银行开办有价证券转让业务须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并由人民银行核定其办理有价证券转让业务的营运资金,设专户进行管理。
  各地专业银行设立的信誉评级公司也一律撤销。信誉评级公司撤销后,信誉评级业务交由信誉评级委员会办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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