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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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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
 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1987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 ,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1000万美元以上至 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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