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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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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1975年1月25日 商财联字第8号、财企字21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1973]国发121号批转国家计委、商业部《关于改进中成药质量的报告》及国家计委、商业部一九七四年印发《全国中成药质量及规划会议纪要的通知》的要求,逐步改变商办中药厂设备简陋,不适应生产发展的状况,现将商办中药厂、饮片厂的一部分设备,因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虽然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可列为低值易耗品,按照家具、用具管理办法管理。
  一、下列品种可列为家具、用具:
  小型的搪瓷反应锅、K型泵、齿轮泵、普通钢板和铁制的各种药锅(包括蒸、煮、煅、炒、膏药等药锅),7.5??以下的电动机。
  二、下列品种可比照《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项家具、用具(即低值易耗品)的有关项目的办法办理。
  1.洗药池比照二十立方米以下的氨水池、腌制池等生产用池的规定办理;
  2.药酒、药汁罐比照五立方米以下酒罐的规定办理。
  三、各种砖砌的炉灶、土烘箱室,凡符合《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项第一条规定的,可以在“简易建筑费”内开支。
  上述的指定设备,已在固定资产列帐的,首先按原值冲减固定资产和国家固定资金,同时按原值的一半转到家具、用具科目,并增加国家流动资金。
  以上规定只限商办中药厂、饮片厂,自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必须本着“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力求少花钱多办事,坚决防止贪大求洋、铺张浪费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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