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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兵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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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兵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新兵发〔2016〕50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兵团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城镇化建设快速推进和产城融合的深度发展,小微企业已成为兵团经济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城市已成为聚集小微企业,拓展就业空间的重要载体。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作用。加快融资担保行业发展,主动适应融资担保行业改革转型要求,既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体现,也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补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通过支持融资平台发展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兵团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以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以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融资担保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为抓手,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兵团城市经济和“三农”工作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对于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给予大力扶持;对于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其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加强有效监管、科学监管,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同时为发展预留空间;坚持发展导向,以规范促发展,把握好规范经营与创新发展的平衡。三是坚持行业发展与多元目标实现相统一。在保持融资担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推进创新驱动、培养税源、扩大税基、增加就业、产业发展等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
  (三)发展目标。推进部分师(市)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基本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机构体系;推进设立兵团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模式,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散机制;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到2020年,兵团管理的城市和国家级开发区至少各设立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不低于6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均实现两家以上银行准入。
  二、发挥政府扶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四)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以建市的师为重点,集中集约、科学布局,通过新设、控股、吸收合并等方式,发展壮大一批政府出资为主,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主力军。以部分师(市)为单位实施政府资金或国有资本控股融资担保机构的“减量增质”工作,集中做大一家融资担保机构。师(市)本级或师(市)本级国有控股企业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投资分红收益主要用于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持续投入、代偿和损失补偿,扶持其持续健康发展;支持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兼并重组,发挥资本、人才、风险管理、业务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做精做强,引领行业发展;以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标准,加大扶持力度,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兵团筹措资金,用于发展壮大兵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并设立担保基金,对发生的代偿损失提供补偿。
  (五)改进完善考核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保本微利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上担保费率不超过2%)。各师(市)要结合当地实际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和利润考核,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的业务规模、服务情况。
  (六)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融资担保机构是行业发展的基础和关键,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按照信用中介的内在要求,经营好信用、管理好风险、承担好责任,提升实力和信誉,做精风险管理;坚守融资担保主业,发展普惠金融,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丰富产品和优质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接地气”优势和“放大器”作用,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提升客户价值,形成核心竞争力。到2018年,兵团本级及各师(市)至少有一家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达到接入人行征信系统标准。
  (七)积极组建兵团再担保公司并保持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行政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兵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基础,通过兵团产业投资基金投入,相关师融资担保机构投资参股,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注资,吸收社会资本参与等多渠道筹资组建兵团再担保公司。推动兵团再担保公司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兵团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通过再担保公司规范兵团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发展,促进业务联合。初步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兵团再担保机构、辖区融资担保机构三层组织体系,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发挥再担保“稳定器”作用,更好地为兵团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各师(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再担保公司。
  三、政银担共同参与,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八)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各师(市)、兵团直属机构要发挥作用,加大投入,积极探索适合兵团和本师(市)实际的政银担合作机制,创新符合兵团及本师(市)经营特点的银担合作模式,扩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准入银行的数量,鼓励师(市)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或担保损失补偿资金,制定风险分担和补偿方案,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师(市)、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推动建立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九)优化银担合作环境。兵团有关部门、各师(市)要搭建银担合作平台,组织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实力强、信用高、运作规范的担保机构,通过引入多方竞争机制,加强银担合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放大倍数,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的落实。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理收费,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十)加快融资担保体制机制和业务创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资本、人才、风险管理、业务经验、品牌等优势进行兼并重组。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担保机构在师(市)、团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允许融资担保机构之间采取股权、技术、管理或联保、分保、反担保等方式开展横向联合与协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针对不同细分市场开发新产品、新业务,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产业链担保、供应链担保和商圈担保等特色融资担保业务,支持开展“担保+资产管理”“担保+融资租赁”等创新业务。支持保险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通过“银行+担保+保险”的业务模式分散担保风险。
  四、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共同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
  (十一)明确监管责任。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整体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师(市)、兵团直属机构作为当地及所属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责任主体,要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资源配备;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监管,两手都要硬,加强监管,完善考核。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意识和建立完善公司各项制度建设,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升服务能力。对失信、违法的融资担保机构要逐步建立部门动态联合惩戒机制,实施问责。对辖内融资担保重大风险事件,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各师(市)、兵团直属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放宽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探索推进兵、师国资控股融资担保机构的联合担保模式,通过集约联动,实现担保机构对银行的整体议价能力,有效利用闲置担保空间。
  (十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好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照兵团鼓励外经贸进出口增长办法给予不同比例的补助。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对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
  (十三)营造支持发展的良好环境。不断提高融资担保行业会计信息质量,逐步健全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规范、有序地将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信用管理。各师(市)要深入开展对非融资担保公司的清理规范,大力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xx兵团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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