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是我己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最近被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并停社保了,本人于2024年8月入职某公司工作?
[律师回复] 【法律定性】本案需要先做人身关系定性,这直接决定救济路径。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不成立劳动关系,而多形成劳务关系或者聘用关系;劳动者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与原单位之间的争议通常按劳务关系处理,不再适用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与工伤保险的规定。但有一个例外值得注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返聘的,一般不认定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已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单位未依法办理退休与社保手续的,实务中存在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进而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裁判倾向。因此,"2024年8月入职"这一时间点非常重要:如果入职时已满法定退休年龄,通常难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的违法解除赔偿;如果入职时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时刚到退休年龄,则可能存在争议空间。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第四十八条与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的继续履行或者二倍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费)、第八十六条(滞纳金与补缴);《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的可预见规则)。
【实务要点】第一,社保被停缴需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单位以"已达退休年龄"为由停止参保,若属于法定终止情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养老待遇),停止参保本身通常不违法,但应依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退休手续,并出具书面解除或者终止说明;二是若尚不具备退休条件即停缴,则可能构成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可向社保征收机构投诉,请求责令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第二,需核实用工性质: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是否参保、是否由单位管理考勤与发放报酬、有无类似劳务协议的约定。第三,若定性为劳务关系,解除一般依合同与《民法典》合同编处理,可主张预期利益损失、通勤与交接费用等实际损失,但需结合证据。
【建议】第一步,收集证据: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社保缴费明细、解除或者终止的书面通知与谈话记录、交接单。第二步,向单位发函要求书面说明解除或者终止的具体依据,并请求出具解除证明、办理社保转移与退休手续。第三步,就社保问题向社保征收机构或税务部门投诉,请求核查补缴;对解除争议,视定性结论选择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注意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或者向法院起诉。整体上,能否获得赔偿取决于您与单位之间关系的定性及证据完整程度,建议在签署任何文件前先做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