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员工农药中毒(自杀或者他杀的情况),单位要不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员工在工作中农药中毒,单位是否担责,取决于三条独立的判断线:单位对员工的侵权责任、工伤认定、刑事责任。三条线可以并行。
一、单位对员工的侵权责任。依《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受到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第三人追偿。若农药并非因工作原因而是员工自行施用,则须看单位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即是否未尽到合理的预见与防范义务、未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与安全培训、发现异常后未及时处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28条、第41条,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与事故应急措施,按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二、工伤认定。这是本案最关键的实务路径。若中毒发生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且原因是工作因素所致,依《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第15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依第17条,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若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津贴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用人单位已参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单位支付。依《职业病防治法》,农药中毒是否构成职业病应经法定职业病诊断程序确定;单位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鉴定。
三、第三人加害的刑事责任。若存在第三人投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该第三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一并追究,单位可依《民法典》第1191条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第三人追偿。
四、实务建议。第一,立即组织救治并保存全部病历与费用票据,避免病历缺失影响工伤认定;第二,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逾期可能丧失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及时固定现场证据,包括监控、作业记录、防护用品发放与培训记录、农药的领用与保管流向、事发当日的排班与指令记录;第四,主动报案并配合调查,切忌隐瞒事实或私自承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