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韦端宁律师
有团队
办过大案
有顾问单位经验
丰富的专业经验
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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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刑事律师韦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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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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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专业: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
本科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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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年限:
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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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145012010****7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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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特色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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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职务: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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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区:
广西-南宁-青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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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1916号
导航
广西望之辩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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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86 7717 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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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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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联系:
57324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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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08:23:00 - 2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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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韦端宁,男,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南宁市律师协会教育考核委员会副主任,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2020年被广西律师协会评定为“广西刑事专业律师”,企业高级合规师。2010年执业以来,以刑事辩护、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刑事合规审查与应急管理为主要业务领域,专注于刑事辩护,研习刑事风控及合规业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专注于复杂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案件、涉毒类犯罪案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类犯罪案件、死刑辩护案件等刑事业务。以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做精品案、良心案,先后承办多起疑难复杂和重大影响的案件。
亲办案件:1.百色市吕某走私毒品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2.凭祥市李某运输毒品案(一审无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3.崇左市农某运输毒品案(一审无期徒刑,二审改为十五年);4.莫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5.广西上林覃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6.广西武鸣韦某私分国有资产(一审一年六个月,二审发回重审,再一审检察院撤诉并获得国家赔偿);7.广西贺州市某区委副书记黄某涉嫌寻衅滋事、抢劫枪支案(一审2年,仅构成寻衅滋事罪,抢劫枪支罪不成立);8.南宁市覃某非法拘禁案(检察院不捕);9.南宁市黄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检察院不捕),10.南宁周某合同诈骗罪案(检察院不起诉),11.商某故意伤害(致死)、聚众斗殴案(一审四年六个月);12.百色田东县陆某合同诈骗案(检察院不捕);13.贵港覃塘吴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14.刘某妨害信用卡诈骗案(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蒋某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五年,2013年广西十大渎职案件);16.南宁市某馆单位受贿案(一审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改判二年三个月);17.钦州丁某诈骗罪案(检察院不捕);18.钱某受贿罪案(一审一年二个月);19.桂林市吕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一审五年);20.梧州市林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虚开发票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案(二审);21.王某涉嫌虚开发票案(检察院不捕);22.林某开设赌场案(检察院不起诉);23.浦北县龙某开设赌场案(检察院不捕);24.陈某非法经营案(检察院不捕);25.青秀区张某诈骗案(检察院不捕);26.何某某诈骗案(检察院不捕);27.广西罗城县谢某故意伤害案(检察院不捕,侦查机关撤案);28.兴宁区王某诈骗案(诈骗数额30多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29.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刘某诈骗案(一审判7年,二审介入后,二审发回重审,重一审后罪名变为合同诈骗罪,量刑3年);30.南宁农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三年,二审介入辩护,二审改判为一年六个月);31.贵港市周某诈骗案(“杀猪盘”诈骗,一审认定从犯,获轻刑二年十个月);32.广西罗城县盗窃案(检察院不捕,公安机关撤案);33.南宁市青秀区项某强奸案(开房涉嫌强奸,检察院不捕);34、横州市闭某强奸案(检察院不捕);35.南宁市覃某某诈骗案(不捕取保,检察院不起诉);36.南宁韦某某涉嫌诈骗罪重大改判(一审十年,二审变更罪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改判一年。)37.贵港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公诉机关职务侵占罪未起诉,一审判决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罪一年一个月。)38.其他:玉林庞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广西区高院周某受贿案;百色市黄某某非法采矿、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运输爆炸物案;广西龙某某集资诈骗案;广西南宁彭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广西巴马安置区管委会主任李某某涉嫌贪污案;广西宾阳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等刑事案件提供过辩护。
韦端宁律师始终以寻求及维护客户权益最大化为唯一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踏踏实实做人、兢兢业业办案”为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和每一个案件,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作风,制定和实施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法律方案,受到客户和同行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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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理念
韦端宁,男,壮族,1977年4月出生,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风控及合规业务。坚持走专业化路线,专门从事刑事业务,致力于刑事辩护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出版和参编《诈骗罪研究》,长期从事单位刑事法律风险的预防工作
2010年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研习刑事风控及合规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专注于涉毒类犯罪案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类犯罪案件、职务犯罪、复杂经济犯罪、死刑辩护案件的辩护,坚持规范执业,专业化,精准化,做精品案、良心案,先后承办多起疑难复杂和区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中,多名当事人最终获得无罪释放或从轻、减轻处罚。
亲办案例:1.百色市吕某某走私毒品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2.凭祥市李某某运输毒品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3.崇左市农某某运输毒品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改为十五年);4.莫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5.广西上林覃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打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不构成涉黑);6.广西武鸣韦某某私分国有资产(一审判处一年六个月,二审发回重审,再一审检察院撤诉并进行了国家赔偿);7.广西贺州市某区委副书记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抢劫枪支案(一审认定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抢劫枪支罪不成立);8.南宁市覃某某非法拘禁案(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9.南宁市黄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10.南宁周某某合同诈骗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11.商某故意伤害(致死)、聚众斗殴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2.百色田东县陆某某合同诈骗案(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13.贵港覃塘吴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14.刘某某妨害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蒋某滥用职权、受贿案(蒋某某原为某某局的主任科员,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广西十大渎职案件;16.南宁市某某馆单位受贿罪案(主管人员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改判二年三个月);17.钦州丁某诈骗罪(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18.玉林庞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9.钱某受贿罪(认罪认罚,量刑实报实销);20. 桂林吕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21.梧州林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虚开发票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案(二审);22.王某涉嫌虚开发票罪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3.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24.浦北县龙某涉嫌开设赌场组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4.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组一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5.青秀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6.何某某涉嫌诈骗罪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7.罗城县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8.兴宁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诈骗数额30多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29.其他:广西区高院周某受贿案;百色市黄某某非法采矿、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运输爆炸物案;广西龙某某集资诈骗案;广西南宁彭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广西巴马安置区管委会主任李某某涉嫌贪污案;广西宾阳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等刑事案件提供过辩护。
韦端宁律师始终以寻求及维护客户权益最大化为唯一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踏踏实实做人、兢兢业业办案”为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和每一个案件,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作风,制定和实施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法律方案,受到客户和同行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律师优势
韦端宁,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专职律师,广西区涉法涉诉案件律师人才库成员,广西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
执业以来,坚持走专业化道路,擅长毒品犯罪、职务犯罪、复杂经济犯罪、死刑案件辩护,坚持规范执业,做精品案、良心案,先后承办多起疑难复杂和区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刑事辩护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