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

郑媛媛律师

广东-珠海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工伤
郑媛媛律师
829

服务次数

-

用户点赞

5.0

用户评分

筛选

共16件案例

张XX与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我的价值:一、被告黄晓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伟文偿还借款本金84290.90元。 二、被告黄晓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实际尚欠借款本金金额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0月17日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张伟文支付利息。
胜诉 原告
伍X与晁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我的价值:被告晁怀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还给原告伍锋借款本金人民币96900元及支付占用资金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969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8年12月27日开始计算,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胜诉 原告
廖XX与姚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我的价值:被告姚国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伟忠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及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胜诉 原告
平安XX与陈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我的价值:被告陈亮、被告刘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96115.7元以及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以未付本金9611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胜诉 原告
平安XX与唐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我的价值:被告唐永恒、被告欧锦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94915元及截止至2020年2月20日正常利息5457.1元以及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以未付本金3949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胜诉 原告
平安XX与贾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我的价值:被告贾运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止2021年1月11日贷款本金97434.69元、利息28713.88元、复利3293.13元,并按照年利率15.12%水平上加收50%支付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贷款本金97434.69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28713.88元为基数)。
胜诉 原告
平安XX与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我的价值:一、被告李志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1713.22元、利息3304.51元、复利140.27元; 二、被告李志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0125%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付本金41713.22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3304.51元为基数)。
胜诉 原告
平安XX与古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我的价值:被告古耀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1608.74元以及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以未付本金31608.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胜诉 原告
平安XX与孔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我的价值:被告孔凡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3171.35元及暂计至2020年6月23日的利息18725.24元以及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以未付本金83171.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胜诉 原告
平安XX与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我的价值:被告陈广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6819.08元及暂计至2020年6月23日的利息4375.16元以及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以未付本金56819.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胜诉 原告
首页 > 找律师 > 广东律师 > 珠海律师 > 郑媛媛律师 > 律师案例

法律咨询热线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4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 不良信息举报

营业执照

如何关注公众号

为什么要关注公众号

分享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