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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南民初字第19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甄军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宋X,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XX。


委托代理人甄军涛,天津XX律师。


被告李XX,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南开XX。


原告宋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被告李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200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10年9月9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前感情尚可,婚后,被告脾气逐渐开始暴躁,频繁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其恶劣影响经常引起邻里的不满和非议。自双方结婚,被告均未参加工作,二人仅靠原告收入生活。由于被告无居家消费观念,一度将原告婚前拥有的一辆汽车转卖他人,并将卖车款据为己有。2012年1月18日,被告搬至南开区南开XX8-3-403居住,二人开始分居。被告还曾与其兄到原告居住地砸坏家中物品。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故来院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发生争执吵架很正常,家里的首饰都是原告自己卖的,被告并未处置。被告还曾多次替原告还账。因为原告曾办信用卡套现,被告不想再替原告还账才搬离住所,现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均系初婚。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琐事导致矛盾。庭审中,原告称双方于2012年1月18日开始分居,被告则称其搬离住所系双方因原告办理信用卡套现一事发生争执赌气所致。现被告当庭表示愿回家居住,挽回感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告则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但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结婚时间尚短,夫妻之间需要进一步加强情感交流。婚后双方虽有矛盾,使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但遇有分歧和矛盾应彼此谅解,协商妥处,唯此才能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庭审中被告已明确表达不同意离婚,希望双方和好的意愿,对此原告应念及以往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再坚持离婚不妥。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X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娜



书 记 员  李鑫


  • 2014-04-28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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