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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青民二初字第028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甄军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天津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经理。


委托代理人:甄军涛,天津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XX公司诉被告北京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XX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元,财产保全费210元,由原告天津市XX公司全部负担。


审判员  高XX



书记员  李XX


  • 2015-04-09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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