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经理。
委托代理人:甄军涛,天津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XX公司诉被告北京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XX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元,财产保全费210元,由原告天津市XX公司全部负担。
审判员 高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