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
委托代理人秦XX,天津市武清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孔XX,女。
委托代理人甄军涛,天津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王XX与被告孔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曲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秦XX、被告孔XX及委托代理人甄军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夏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9月29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4月20日双方生育一子王一×。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另外被告经常与原告父母发生矛盾,造成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未与原告发生过矛盾,为了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被告希望与原告和好并一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夏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9月29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20日双方生育一子王一×,现随被告一同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一些矛盾和争吵,但事后双方均能相互谅解。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在他处居住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亦表示希望与原告和好并一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秦XX、被告孔XX、委托代理人甄军涛当庭陈述,结婚证书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双方彼此相互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且共同生育了子女。双方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应及时交换意见,以使矛盾得以化解,双方应彼此相互谅解和宽容,被告表示希望与原告和好并一同生活,被告今后应对原告多加关心和照顾,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考虑到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曲XX
书记员 马XX
判决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