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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孔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武民一初字第18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甄军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


委托代理人秦XX,天津市武清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孔XX,女。


委托代理人甄军涛,天津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王XX与被告孔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曲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秦XX、被告孔XX及委托代理人甄军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夏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9月29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4月20日双方生育一子王一×。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另外被告经常与原告父母发生矛盾,造成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未与原告发生过矛盾,为了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被告希望与原告和好并一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夏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9月29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20日双方生育一子王一×,现随被告一同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一些矛盾和争吵,但事后双方均能相互谅解。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在他处居住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亦表示希望与原告和好并一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秦XX、被告孔XX、委托代理人甄军涛当庭陈述,结婚证书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双方彼此相互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且共同生育了子女。双方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应及时交换意见,以使矛盾得以化解,双方应彼此相互谅解和宽容,被告表示希望与原告和好并一同生活,被告今后应对原告多加关心和照顾,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考虑到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曲XX



书记员  马XX


判决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2014-03-28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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