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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纪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5)青民一初字第01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甄军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赵X,女,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药业职工,住所:天津市西青区XX。


被告:纪XX,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物流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西青区XX。


委托代理人:甄军涛,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XX,天津XX律师。


原告赵X诉被告纪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剑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被告纪XX及其委托代理人甄军涛、董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2013年被告曾殴打原告。双方至今没有生育子女,被告方父母经常对原告进行无端指责。2014年春节期间,因家庭琐事,被告母亲对原告进行拉扯,将原告衣服损坏,事后被告还无端指责原告。被告心胸狭窄,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纪XX辩称: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均好。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难免会有小矛盾,但双方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末举行结婚仪式,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庭审中,原告表示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经常吵架,感情不好;被告表示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均好。原、被告于2014年11月开始分居,分居期间被告曾两次去原告家,希望将原告接回,但原告没有同意。原告表示分居原因是原告劝说被告不要经常在外吃喝,少打游戏,少打牌,但被告不听原告劝说,原告这才赌气回娘家居住,后来被告将门锁更换,导致原告无法回家。被告表示其并不清楚原告回娘家居住的原因,之所以更换门锁是因为被告的房门钥匙丢失。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经过交往,最终自愿登记结婚,可见双方是存在感情基础的。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虽有矛盾发生,影响夫妻感情,但尚未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应做到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包容,以诚相待,是能够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全部由原告赵X负担(已收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剑辉



书 记 员  孙XX


  • 2015-02-02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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